索引号: | 011158671/2021-27771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01-20 | ||
标题: | 襄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司行罚决字【2021】1号 | ||||
文号: | 襄司行罚决字【2021】1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喻铁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05263163XG,主管机关:枣阳市司法局,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民主路22号。
2020年9月24日收到投诉人罗红清对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及杨建新律师的投诉后,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襄阳市司法局9月29日将投诉件转枣阳市司法局调查。枣阳市司法局调查发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在朱书敏诉罗红清、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时,存在涉嫌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决定对鸣天所涉嫌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经调查核实:2018年8月27日,罗红清、高小红与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建新代理朱书敏诉罗红清、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书敏委托代理人为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黄正群。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9年3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2018〕鄂0683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书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朱书敏委托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陈祥庆律师担任该案二审阶段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罗红清、高小红于2019年6月21日与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建新担任该案二审阶段被上诉方的委托代理人。2019年7月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9〕鄂06民终2175号)。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枣阳市司法局《关于罗红清投诉事项调查报告》、《关于投诉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及杨建新律师案的回复》、本机关所作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喻铁成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律师事务所在指派代理律师时负有利益冲突审查的义务。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利益冲突。本案中,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杨建新、陈祥庆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属于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被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襄阳市司法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