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司法鉴定、公证和法律援助)

时间:2020-05-21
索引号: 011158671/2020-08477 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襄阳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0-05-21
标题: 襄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司法鉴定、公证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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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序号执法事项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承办科室
1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初审(变更执业类别)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复议部门: 襄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湖北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71-3519179;027-87236906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南街9号司法局前办公楼204室襄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湖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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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初审(执业证注销)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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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初审(申请执业登记)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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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初审(变更执业机构)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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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初审(助理申请登记)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三、申请《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的程序。《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颁发,它是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的证明。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当地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司法局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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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初审(执业证遗失补发)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职责。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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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初审(执业证延续)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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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证遗失补发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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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司法鉴定机构延续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终止的;(五)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司法鉴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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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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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法鉴定分支机构的设立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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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机构名称、机构住址、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等项目变更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九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按照申请登记的程序办理。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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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司法鉴定机构注销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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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证员执业资格执业登记受理转报(吊销、注销)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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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证员执业资格执业登记受理转报(执业登记)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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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证员执业资格执业登记受理转报(损毁或遗失,换发或补发)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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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证员执业资格执业登记受理转报(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行政许可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初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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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襄阳市司法局襄阳市司法局负责襄阳市内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1.立案。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10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决定给予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证书,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0710-12345• 行政复议
复议部门: 襄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湖北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71-3519179;027-87236906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南街9号司法局前办公楼204室襄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湖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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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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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行政确认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内法律援助专职律师证件的申请和受理初审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40号)和湖北省司法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司法行政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转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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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行政给付襄阳市司法局朱华、刘志发、胡彦生、何军负责襄阳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审批初审《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当场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需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查证;

(三)对涉及重大疑难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由申请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危险的;

(二)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的;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以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决定书为依据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给予司法救助。
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给予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告知其理由);0710-12345• 行政复议
复议部门: 襄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湖北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71-3519179;027-8723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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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行政奖励襄阳市司法局襄阳市司法局负责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申报工作。初审《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1. 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3. 报政府部门或省司法厅审批;0710-12345• 行政复议
复议部门: 襄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湖北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71-3519179;027-8723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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