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三次会议第14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09-19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681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4-09-19
标题: 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三次会议第142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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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艳委员:

您在市第十委员会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法律服务市场乱象加强整治的建议》收悉接受提案后,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分工,专门制定了落实提案办理方案。通过调查研究、走访座谈等形式,形成工作思路,积极落实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与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沟通,认真抓好落实,现将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历史沿革

1985年12月,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获得国务院同意并转发执行,明确“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

1989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2004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废止〈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决定废止由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暂未出台后续监管措施。

二、部门监管情况

(一)市场监管部门

1.依法登记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使用“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法律咨询服务(不含律师事务所业务)等表述登记经营范围。

2.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托市局广告监测平台,加大对重点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介和户外等各类广告的日常监管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法律咨询服务”等信息服务类虚假违法广告线索。今年1至5月,完成监测市级大众传播媒介广告44132条次,其中电视广告11040条次、广播广告32192条次、抽查报纸广告900条次,未发现“法律咨询服务”等信息服务类虚假违法广告线索。

3.依法受理投诉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15投诉服务平台和信访平台,解答消费者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咨询,及时督办、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秩序。

(二)司法行政部门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严查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情况。查处律师以参股、入伙、担任顾问等各种形式参与经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以及法律服务咨询公司违规承接诉讼业务、执业律师违规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办理业务等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凡不符合规范化表述要求的经营范围用语不予登记,明确法律咨询经营范围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不含许可类政策咨询服务。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等涉信息服务类广告监管力度,加大对上级交办、部门移送、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检查发现等广告违法线索的执法办案力度,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三是加强联合监管。梳理市场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字样的市场主体清单,推送至司法行政部门,以其主体实际经营事项为准,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司法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法监管活动,依法查处法律服务咨询市场主体虚假宣传、违规收取服务费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违法行为,共同净化法律服务环境。

司法行政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全面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全社会遵法、重法、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守法意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