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4-32057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05 | ||
标题: | 【草案说明】关于《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修改说明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关于《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修改说明
根据2024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有关规定,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市区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内容与当前的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不相适应,亟需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一)《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办法》中“申请与审核”相关条款内容与省政府关于街道赋权工作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明确,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事项赋权至街道。基于此,《办法》中将公租房申请方式“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修改为“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办法》部分内容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符。如《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条件中要求市区城镇户籍,对人均住房面积要求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房产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13平方米的保障面积标准过低,为响应群众的诉求,人均13平方米的保障标准有必要进行调整。
(三)《办法》部分条款表述需要优化。部分条款表述不够精准、规范,需要进一步优化。
二、修改的过程
2023年3月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正式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一是开展基础调研。先后赴深圳、东莞、佛山等地开展考察调研,学习上述地区公租房管理的先进经验。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征求市区各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建议。在结合各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意见基础上,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此外,还组织市人大、市政协、群众代表等召开《办法》修订论证会,论证会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开展论证评估。先后邀请相关专家和部门,组织完成了《办法》的专家论证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论证。
三、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一)调整了结构布局
取消了章的设置,删除了第二章规划建设相关条款以及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将《办法》四十四条内容压缩为三十条。
(二)明确了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第四条中增加了“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内容。
(三)调整了配建公租房的比例
将原《办法》第十一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4%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调整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调整了申请条件部分条款
一是取消了对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户籍限制;二是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含13㎡)提高至低于15㎡(含15㎡);三是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由原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修改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技校毕业生”。
(五)修改了办理流程
按照街道赋权要求,将原《办法》申请人到“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审核修改为“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
(六)对承租人应腾退公租房的情形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置措施进行了调整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相关条款,将原《办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内容调整为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更加明晰了应腾退公租房的情形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置措施,便于工作中执行和落实。